摘要
诉前程序是公益诉讼案件化解的主渠道。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需经诉前程序才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对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进行考察,诉前程序化解案件的数量占到行政公益诉讼总案件量的七成以上,诉前程序能有效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和履职尽责,也为后续提起诉讼起到了重要的筛选作用,可谓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程序。因此,有必要在理清诉前程序的性质、价值的基础上,分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运行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寻找与之相恰的完善路径,从而促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最后保障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公益实质性保护的立法旨趣。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0年第2期456-468,共13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