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席庭审是被告人的权利,但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而被告人仍不出庭时,法庭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被告人缺席的原因有:以逃匿、扰乱法庭等方式消极处分出庭权利;因身患重病或倍受诉讼压力而积极处分出庭权利;被告人已经死亡,但案件认定却可能存在错误。以开启缺席审判的目的为标准,这三种缺席状态分别对应三种模式:制裁型模式、程序有利型模式和实体有利型模式。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不能亲自行使其诉讼权利,为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各模式具体应用时的程序规则仍值得深入探讨。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0年第2期390-406,共17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