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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过失混合犯罪类型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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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分则中存在着诸如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过形式难以确定的罪名。既有理论中"客观超过要素理论""罪量要素理论""复合罪过理论""并存罪过理论""主要罪过理论"以及"故意的要素分析模式"尽管能够部分解决罪过形式认定问题,但因只单纯调整故意的认识范围而忽视了对故意犯和过失犯特殊不法构造的关注。应当在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二分法之外发展"故意·过失混合犯罪类型"。故意·过失混合犯罪类型在因果类型上属于"引起型因果";在罪过形式上对实行行为是故意而对结果的现实化仅为过失。因果类型的特殊性使得故意·过失混合犯罪类型一般不具有未完成形态,其法定刑设置相较于故意结果犯而言也较为轻缓。承认"故意·过失混合犯罪类型"有助于促使刑事立法和司法从救济转向预防、从结果本位转向行为本位,也能为刑法学术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作者 李昱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0年第2期349-375,共27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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