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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质法治辩护——对陈景辉教授批评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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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的观念可以区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实质法治的观念由于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性质具有初步的理论优势,而陈景辉教授在其《法治必然承诺特定价值吗?》一文中对实质法治的观念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反对意见:第一个反对意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认为实质法治的观念会使得法治的重要性被实质价值吸收,第二部分认为法治将沦为一种工具,因此将会使得法治的观念变得不重要。第一部分由于具有循环论证的特征而无效,第二部分则是忽略了当法治成为一种工具的时候法治自身独立的重要性仍然存在,因此该论证同样无效。第二个反对意见认为实质法治的观念面临着内在的两难。然而这个两难并不是法律的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的冲突,而是法治这一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冲突,因此该论证与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之间的理论争论没有实质的联系因此无效。所以,陈景辉教授对实质法治的观念的批评没有达到其目的。
作者 尹不忧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9年第2期48-61,共14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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