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即住房矛盾,表明国家对人们生活居住问题高度重视。通过域外居住权研究可知,居住权制度不仅有其经济价值,而且有其社会保障意义,所以该制度在我国也有其研究价值。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正式规定了居住权,“用益物权编”用单章规定该制度,仅用6个条文对制度进行阐述,存在表述不明、指代不清、规范不够、制度衔接不足等问题,条文中留有大量空白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难以准确运用到司法实践中,需要在适用过程中进一步解释限制。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居住权中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居住权中意思自治的范围是否要受到限制?居住权中意思自治的范围如何限制?笔者认为居住权作为一项物权,意思自治的边界应受到一定限制,即在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下充分发挥意思自治的功能,以更好地适用居住权制度。
出处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21年第3期203-221,共19页
China Legal Educa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