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要求,相比开发利用,江苏沿海湿地的生态保护更为重要,因此在法治建设中也更应明确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并应做好各方利益的协调,据此应在法律制度层面应加强规划与环评制度的融合,监管与标准制度的配合,还要通过生态补偿、政府购买当地环境服务等制度规定,实现各方利益互惠。
出处
《大众标准化》
2020年第24期74-75,共2页
Popular Standardization
基金
2019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江苏沿海滩涂开发的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019SJA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