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应尊重野生动物的生态属性,基于生态整体主义进路展开。为此,需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实现对野生动物的整体性保护。在生境保护方面,可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综合性立法,确立风险预防、保护优先和持续利用三大原则,并基于此明确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在物种保护方面,需超越功利主义视角,确立全面保护原则,完善名录制度,规范人工繁育活动,明确禁食规定,实现与其他法律机制协同推进,促进有效实施。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应着重完善权利体系,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利用权和收益权的规定。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85-190,共6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生物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研究”(20&ZD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