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大多以监狱执行刑罚行为系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而实施的行为为由,将服刑人员对监狱提起的行政诉讼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这一做法有待商榷。监狱对狱内犯罪案件实施的侦查行为是基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而实施的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执行刑罚行为则应定性为行政行为,因为监狱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职能,其执行刑罚行使的是行政职权,在此过程中与服刑人员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为了满足服刑人员权利救济的需要,同时将监狱置于司法审查与监督之下,实现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应从立法层面明确监狱执行刑罚行为的可诉性,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此类案件的诉讼条件。
出处
《东南法学》
2023年第2期238-255,共18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2021年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专项项目“罪犯基本权利保护制度研究”(项目号:BSQDW2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