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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助死亡行为刑事归责的类型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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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医助死亡”的称谓取代“安乐死”有利于消解概念上的歧义,便于明确其类型意涵、助益行为性质的规范分析。医助死亡行为的合法化立法探讨风靡全球,但面临的困境和障碍使得立法进程仍举步维艰,至今仍无法克服、统一诸多争论、分歧。在当前中国民主法治日益昌盛及“共同富裕”日渐推进的时代背景下,立足于中国民众人文素养及人口基数实情,司法领域中将医助死亡的行为一律以受嘱托或得承诺杀人定罪处罚,背离民众朴素法情感和正义诉求,而应区分为直接医助死亡、间接医助死亡和消极医助死亡三种不同类型,结合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不作为犯等法理予以区别评判,进而在司法处理上以轻罚或无罪来认定处理。
作者 王海军
出处 《东南法学》 2022年第2期130-141,共12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中国处遇自杀及其关联行为的刑法立场与司法路径”(项目号:52WW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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