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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刑事调取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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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已成为侦查方式新常态,但此种侦查亦伴随着诸多隐忧,如公民隐私及数据保护问题、泛在监控问题、经营者自身权利问题等。此外,调取内容未作区分、调取对象未加甄别、当事人数据权利和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等,也凸显了刑事侦查与数据保护类法律的脱节。对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行为的控制,须坚守“限度思维”,“权利之线”即不能恣意突破当事人的隐私及数据权利,不能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经营权利,“权力之限”即要控制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权力。在具体路径上,需三个方面的合力:一是规范层面上打通刑事诉讼法和数据保护类法律,填补刑事司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空白;二是构建以检察机关为审批主体的令状制度;三是将当事人的程序性介入时机提前,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作者 李延舜
机构地区 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南法学》 2022年第2期113-129,共17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义务研究”(项目号:21BFX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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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3

共引文献1518

同被引文献117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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