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决策的过程既包含客观规则的运用,又涉及主观认知的塑造,二者共同构筑起通往司法公正的道路。关于司法决策的主观层面,即“法官如何思考”这一命题,波斯纳的司法决策理论为我们探究法官思维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绝不是仅适用法律而不创造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尽管司法裁判看起来受法条主义的驱动,但在实践中,法律规范对法官决策的影响相对有限,政治偏好、个人特征等非法律因素都将塑造法官的司法前见,影响司法裁判行为。在法律的开放领域,司法决策充满了政治性要素,法官是偶尔的立法者,即使在独立的司法体系内,法官的司法认知和行为依然受到外在司法环境、内在司法方法以及潜在个性因素的约束。波斯纳将法官定义为“受约束的实用主义者”,他认为法官应当关注裁判的系统性、长远性后果,该理论尽管重塑了司法决策的基本模型,但也存在方法论层面的局限性,应保持批判与理性审慎对待。
出处
《东南法学》
2022年第1期246-264,共19页
Southeas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