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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情形下防卫权的范围:实务考察与标准再明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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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当防卫案件与互殴案件在审判实务中认定较为混乱,虽然《指导意见》对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作了相关规定,欲进一步明确二者的区别,但由于实务中案情较为复杂,互殴案件依旧难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强制赋予行为人“回避义务”,要求行为人面对危险时应理性克制;对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未肯定该情节对防卫性质的影响;甚至过度要求行为人防卫意图的纯洁性,否定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与伤害意图可以并存。因此有必要在结合司法实务与《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下原则:只有在面对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行为人在起因方面有重大过错时才被赋予“回避义务”;区分被害人的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以合理认定正当防卫;在相互“约架”以及在面对轻微暴力但采取致命反击行为时,排除防卫意图,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
作者 邓洁 徐光华
出处 《东南法学》 2022年第1期208-227,共20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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