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延命技术的发展,有关终末期医疗中人工延命装置的控制、终止(尊严死)的问题开始成为讨论的热点。纵观世界各国的制度,主要存在"自我决定模式""最佳利益模式"以及"治疗义务界限模式"三种解决模式。其中,以患者的事前指示为核心的"自我决定模式"是基轴。但其范围是否包括患者推定的意思表示这点尚不明确。同时在不具有事前指示或者患者不具有意思决定能力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我决定模式"来应对十分困难,因此有必要通过"最佳利益模式"和"治疗义务界限模式"对其进行补充,并且需要通过制定指导方针来预先保障恰当的手续。
出处
《东南法学》
2020年第2期92-104,共13页
Southeas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