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机关配合与制约原则是对我国法律中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概括表达。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三机关配合与制约原则首次写入法律,1980年这一原则首次入宪,此后多次修订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一直保留了这一原则。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配合与制约原则从三机关扩展到四机关,即将司法行政机关增加为配合与制约原则中的主体。我国应当坚持司法机关配合与制约原则,理由是:配合与制约原则符合司法规律,符合中国国情,具体内容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司法机关配合与制约关系应当遵循以下标准: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将司法行政机关扩充为配合与制约的主体,尊重检察机关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警检关系,体现人民法院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我们建议司法机关之间关系调整的具体措施有:将看守所转隶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执行刑罚,加强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监督,确立检察引导侦查的警检关系,将批捕职能转隶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的司法职务犯罪侦查权也应当转隶监委。
出处
《东南法学》
2020年第1期98-121,共24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
2017年度司法部重点课题“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研究”(17SFB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