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裁决基本呈现制度消亡状态。现在,有必要重构行政裁决,并应将其嵌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这就需要树立行政裁决根源于政府的固有功能、与其他解纷机制拥有共同的利益基础等科学的认识。同时,行政裁决转化为当下制度安排的必然性,乃基于以下原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其提供了功能基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为其提供了法律空间,而环境纠纷自身的特点也为其提供了现实需要。需要强调的是,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回归与嵌入需要进行全面的体系性重构:内设独立的集中行政裁决机构;细化行政裁决的运行机制;完善行政裁决的救济方法。为解决国家缺少对行政裁决整体理论构想的现实问题,并进行有效的制度整合和制度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裁决法》。
出处
《东南法学》
2020年第1期61-74,共14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2019年度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体系建设研究(2019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