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ISG在兼具司法性与契约性特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存在多元化的适用路径。在当事人合意选择准据法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在相关规则允许选择非国家法时直接约定适用CISG,且此种选择的性质是作为实体问题的准据法还是作为当事人约定并入合同将对CISG的适用效力产生影响。在当事人未合意选择准据法的情形下,仲裁庭是否有义务适用CISG取决于对仲裁性质的认识,在主流的混合理论下,仲裁庭可能存在适用CISG的义务,但义务来源于对当事人合意的服从而非CISG缔约国之义务。此外,在主流的混合理论下,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仲裁庭宜通过间接适用路径援引CISG,同时应尊重实体争议准据法所属国对CISG第1(1)(b)条的保留。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01期112-118,共7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