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为风险在现代社会的普遍化和日常化,使过失犯罪逐渐成为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对于过失犯归责机制的完善,不仅是出于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也是对预防社会型简介冲突等风险的回应。其中,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因其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和其客观上难以归责的行为而成为过失犯归责理论矛盾的集中体现: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判决结果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方向,即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同的判决结果不仅是量刑与罪名的差异,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新、旧过失论两种不同的过失犯归责机制的差异。摆脱旧过失论对结果预见可能性这一构成要件的传统偏重,有助于在实行行为阶段限缩过失犯的成立范围,避免过于严苛的结论。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S01期83-89,共7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