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合同编第522条第2款正式确立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性规范。通过对该一般性规范的分析,可明确目前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问题,包括债务人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第三人拒绝受领法律效果不明确、合同解除后返还主体不明确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地位不明确。结合国外相关规定,总结经验、提炼精华,针对前述问题可提出包括赋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双重责任承担抗辩权、通过法律解释明确第三人拒绝受领法律效果、确立债权人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后不当得利返还主体以及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确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地位在内的解决方案。前述解决方案有利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展开。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S02期107-110,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