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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承租人违约方解除权正当性之质疑 被引量:2

The question of the validity of the defaulting party’s right to rescission the lessee in the house-leasing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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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因自身风险领域内原因,继续使用租赁物对其无效用之情形,不能通过《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摆脱合同拘束,使用租赁物系承租人享有的主要权利而非义务,支付租金义务不符合580条第1款的三种情形。不能用减损义务证成承租人的解除权,出租人有权主张继续履行时,其并无损害,减损义务无适用余地。承租人合理的做法是请求出租人同意转租,再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课以出租人在无正当事由下不得拒绝承租人转租的义务,若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该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此时可适用第580条第2款。承租人转租失败或出租人有正当事由拒绝转租的,承租人应继续履行合同,该规则能促使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对解除条款进行充分协商,降低嗣后解约难度。
作者 刘欣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S01期126-130,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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