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存在一定的入罪风险,尤其在14至16周岁女性与特殊职责人员自愿性行为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该问题涉及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论证问题,需要从实质与形式两个维度论证本罪的出罪理据,并在教义学内寻找解释路径。在实质上,本罪法益是低龄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性同意权是认定行为实质可罚性的核心,本罪基于事实依据与规范基础否定了低龄女性的性同意能力,但考虑到具体的事实考量与权利保护,应肯定同意能力的例外存在。在形式上,本罪的规定是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推翻。上述行为的出罪存在四条解释路径:一是认为本罪属于单向规定,二是对特殊职责作限缩解释,三是依据法律漏洞填补规则增设手段要件,四是允许被害人同意或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S01期58-62,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