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挂失补办的方法提取名下他人存款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侵占罪。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于财产犯罪的对象"公私财物"本就是扩张的,存款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自然地被纳入到"财物"的范畴。名义存款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当然地成为存款合同的当事人,从而排他地占有存款债权。其提取存款的行为属于正常行使合同权利,但是提取存款后拒不归还的行为则会被评价为侵占行为。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S02期94-98,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