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明显不当,从而使行政审判进入合理性审查领域获得了法律的确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明显不当的适用标准和审查标准存在分歧,而指导案例88号选择将明显不当用来定性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行政行为。法院在认定行政程序"明显不当"后,采取的救济方式要衡量公私利益,在确保案件实质性解决的基础上,可以审慎地运用确认违法判决,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S02期62-65,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