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和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时代随之到来,网络逐步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领域,大数据价值愈发凸显,涉数据网络犯罪也呈爆发式增长趋势。面对涉数据网络犯罪,传统刑法有着立法思维脱节、数据保护依据过于单一、范围过于狭窄等缺陷。在保持自身谦抑性的前提下,转变立法思维、扩大数据保护范围、将大数据予以财产化保护,才是刑事立法规制涉数据网络犯罪的良策。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S02期44-47,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