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的失衡引发了该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张力。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拓展,在解决责任失衡问题的同时,也能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赔偿额度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化解混合型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尴尬。惩罚性赔偿的拓展契合了其制度设计的本初功用,符合制度演进的规律且不会过分冲击利益均衡这一社会价值目标。以对创新以及整个市场竞争机制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可将七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三类:优先拓展类、次优拓展类和不宜拓展类。要在法治渐进主义思路的指引下,达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拓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化。
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5-87,共1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20&ZD19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