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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车辆贬值损失的二次评价性理论及其展开 被引量:4

Secondary Evaluation Theory of Vehicle Devaluation Losses and Its Develop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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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但并未明确可予赔偿的财产损害类型或范围,其中,车辆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存在明显的争议。评价是确定贬值损失的必经之路。通过一次评价得出损害之有无或大小的传统评价方式存在缺陷,容易否定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车辆贬值损失具有"二次评价性",第一次评价旨在确定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贬值损失,可以借助动态系统论,通过检测被侵害权利之典型性、社会接受度进而得出结论。第二次评价的目的是确定法律效果意义的贬值损失,原则上应采用客观标准,依靠赔偿协议、不当"得利"、损害酌定等认定赔偿范围。不限于贬值损失,二次评价性在损害赔偿法中具有普遍意义。
作者 张平华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28-39,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背景下损害赔偿规范体系的整合与完善研究”(19AFX01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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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5

二级参考文献227

共引文献374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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