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月革命之后,我们紧接着面临打碎旧司法机器的要求,当时这个纯粹实际的问题,刻不容缓地要求解决法律与法的关系方面的一般理论难题。此外,《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另一关键转折点。二者与其他各种形势一道,迫切需要某种基于马克思主义原理的一般法观念。我们的任务就在于,将有关法律形式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与(这种形式本身、它的个别类型以及最后是个别法律制度的)经济和社会阶级基础联系起来。《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这部纲要运用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成果,据此批判性地分析了法的各个领域和各种法律范畴,但该纲要在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发展,甚至可能需要重新论述。这里必须申明几点:该纲要没有屈从于经济主义或者屈从于对马克思社会发展学说的宿命论歪曲;法的消亡过程不是从资产阶级法直接过渡到无法状态;封建法的存在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它具有自己特定的阶级—功能意义,和主要由特定剥削形式产生的一系列特征。我们的学术研究要设法遏制绝对化的法律教义学的复辟,因为那总是演变为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复辟。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7BFX16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