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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改题为奏”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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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朝初年,文武大臣的上奏文书,仍沿袭明代本章制度,公题私奏,不遑更张。但顺治朝已经有了奏折文书,康熙朝已经广泛使用,雍正朝正式规定为文武大臣的上奏文书,并明确指定其用途。凡属机要事件,不论公私,均直接封寄上陈,直达御前,由皇帝亲笔批答其可否。公事用题本,都要盖本衙门印章,随着清朝国家政务的日益繁杂,题本越来越多。办理题本必须由各省驻京提塘官,送通政使司,该司还要检查,凡合格的题本,才由通政使司送内阁经办,题本送内阁以后,必须经过汉本房、满本房、满票签处、汉票签处、批本处、收发红本处、典籍厅、送奏事处,再呈送皇帝批阅,这样辗转办理,异常缓慢,行政效率极低①。
作者 黄才庚
出处 《档案》 1987年第4期6-9,共4页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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