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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保护证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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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抗日红军西路军政治部第四区人民抗日革命委员会为发给保护证事实。兹有侯致堂一家,共拾人,联合红军抗日反蒋,帮助抗日红军,不藏匿汉奸卖国贼、走狗侦探及其军火财物,违则依法处罚。应予保护,任何部队不得侵扰。此证。 右给侯致堂执照公历一九三六年九月拾六日给 (印) 为保护同情抗日者侯致堂一名。因之自愿以资捐助抗日经费大洋肆拾元正及烟土壹碗,并于各方积极拥护抗日红军实情。特此给保护证是实。
作者
机构地区 渭源县档案馆
出处 《档案》 1985年第3期37-37,共1页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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