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共享经济中俗称为"网约工"的类型认定出发,提出并非所有通过网络提供劳动的"网约工"都需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保护,只有介于劳动关系与独立劳动间的"网约工"才因用工性质难以认定而欠缺保护。本文提出建立非典型劳动关系囊括新型网约工,并建立对应性的过渡保护机制。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0年第7期31-32,共2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基金
2017年度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共享经济时代用工关系的变异与对策研究——以‘广州地区’为调查对象”(编号:2017GZGJ42)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