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对于已决事实对后诉的效力如何,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在学界中存在诸多争论,主要有绝对预决效力说,预决力否定效力以及证明效力这三种观点。我国法学理论界虽然对已决事实有了明确的概念界定,但实际上是集多家所长,借鉴了苏联法的预决效力概念认为已决事实在后诉中具有免证效力,其实质是法定证明效。该法律规定给司法实务带来了较多的弊端,干涉法官的裁判权,影响其自由心证,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破坏当事人在后诉中行使完整的诉权,违反了程序保障的根本要求。本文针对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从概念辨析、效力范围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0年第4期33-34,共2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