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寄送买卖中,若发生货物毁损,已承担对价风险的买受人可能遭受终局不利益,但对承运人无请求权。为了避免承运人免责或出卖人双重得利,应当肯定买受人可以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具体的实现模式,比较法上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两种选择。两种构造都赋予了承运人对买受人援用运输合同上抗辩的权利,但有三项分歧:承运人是否需要调查买卖双方谁受有损害、买受人若尚未支付价款能否获得赔偿、承运人能否以其对出卖人的债权向买受人主张抵销。承运人难以具体知悉买卖双方的内部法律关系,因此两种模式都应使承运人免于调查负担。直接模式中的连带债权的规则使承运人可无需调查任意清偿,间接模式则借助债权让与通知规则使承运人明确清偿的对象。若买受人尚未支付对价,间接模式下,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请求让与对承运人的请求权时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直接模式下应允许出卖人在货损发生后通知承运人撤回买受人的权利。允许承运人向买受人主张抵销更能妥善分配出卖人的破产风险,直接模式下的连带债权绝对效力规则和间接模式下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都能保障承运人的抵销权。两模式的具体分歧在解释论作业中都能走向相似结论。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0年第1期35-47,共13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