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的物受损后,就物本身的损害外,在修理期间还可能产生使用可能性之丧失。在物本身具有营业性用途或当事人有偿租赁替代物的情况下,因使用可能性丧失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会得到支持,有疑问的是当事人未租赁替代物的情况。未租赁替代物时丧失的利益为抽象使用利益,此时并无一个具体的使用利益,而仅涉及抽象的使用可能性。使用可能性本身具有财产属性,且该项利益可独立于所有权存在。使用利益丧失应当赔偿,纵使系抽象使用利益。在损害赔偿认定过程中,应当区分损害范围与损害的大小计算以及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影响损害范围的认定与损害的大小计算。在损害范围认定上,使用可能性的丧失属于客观损害,所有情形中都应当被赔偿,区分核心法益与其他法益的做法缺少正当性,毋宁通过损害赔偿的酌减达到相同的衡平效果。在损害大小计算上,应当采取主观计算原则,例如在缺少使用影响可感知性时,主观计算下,损害的大小近乎为0;在主观计算确有困难时,应当介入客观计算,市场价格可作为一项参考因素,甚至是唯一因素,同时并不排除更为具体的事实证明。客观市场价格可起到类似于损害大小推定的效果。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0年第1期23-34,共12页
Graduate Law Review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创新项目“2019年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项目编号2019-04-55)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