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商业秘密保护对推动企业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原《民法总则》(已失效)已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中的一类,明文纳入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之中。但作为法律性质长久以来处于争议之中的无形财产,一方面,出于保持法典安定性的考量,知识产权法未被作为分编纳入《民法典》中,故立法者未能从权利的角度对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进行新增、梳理与整合;另一方面,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进一步完善了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似有在该法之范畴内尽可能完备地处理所有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侵权纠纷之意。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22年第1期48-56,共9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