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即受害人死亡的,侵害人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没有考虑到受害人遭受伤害造成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对被扶养人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20年第1期250-260,共11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