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稳定租赁关系,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已被各国普遍确立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230条也正式确立了该项制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因此,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承租人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并未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的性质以及范围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20年第1期234-240,共7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