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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否承担公司无法破产清算民事责任之辨析——以公司法、破产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视角 被引量:1

Analysis of the Civil Liabilities of Shareholders for Obstructing the Company Insolvency and Liquidation Proceedings——In Light of the Company Law,the Bankruptcy Law and the Summary Minutes of the Meeting on Civil and Commercial Affairs Adjudication in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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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出台后,债权人往往以股东在破产程序中不配合管理人提供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而致无法破产清算为由,诉请法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 王永敬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20年第1期48-62,共15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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