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出台后,债权人往往以股东在破产程序中不配合管理人提供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而致无法破产清算为由,诉请法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20年第1期48-62,共15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