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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2022年7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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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一、《条例》调整对象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条例》调整的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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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年第4期64-6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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