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经济给传统经济模式乃至经济结构带来了较大改变。不同平台之间基于功能不同而被区分与细化,由此决定了数据来源基础有所不同,进而使得数据生成存在差分路径,分别由用户、平台或者二者协同生成。对于用户而言,其享有著作权以及基于生成数据内容而获得的权利。平台也基于自身对于数据生成的投入与贡献而享有相应权益。用户、平台的权利理应相互独立,但由于数据生成的复杂境况,以及数据在平台上的集合呈现,使得相应主体的权利行使及其限制存在不同情况。在平台的对外关系上,数据竞争成为近年来平台竞争的焦点之一,司法裁判中应兼顾静态的权益观与动态的竞争观,关注利益平衡,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2期1-17,共17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私法交融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批准号:21BFX087)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