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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何以为恶 被引量:1

The Wrongness of 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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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讨论的是强奸为何既属道德上的过错,又属法律上的过错。它正视并反对了如下两个理论方案:一是被强奸的感受相当痛苦,二是强奸侵犯了被害人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这些解释的失败被用来发展和辩护这样一种观点,即强奸之恶在于对另一个人的纯粹使用,它否定了对方的主体地位,而代之以客体的地位。于是形成了一个两阶段观点,即强奸与卖淫、色情描述等都具有客体化的一面,但强奸也不同于这些行为,因为它们与被客体化者的权利相关联的方式不同。本文的末尾探讨了这一观点对法律的影响。
作者 约翰·伽德纳 斯蒂芬·舒特 仝帅(译) John Gardner;Stephen Shute;Tong Shuai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20年第2期264-287,共2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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