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学界对习惯法与民间法概念的界定和使用并未形成完全统一的标准,尚存在概念混用的现象。为了揭示习惯法与民间法的规范本质,需以“从结构化统一到解构性多元的逻辑而非时间的线性思维”作为研究进路,并以国家法为具体参照系。习惯法和民间法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与国家法的形式理性特征相对,习惯法的本质是“非理性”的前现代“封闭神话”;与国家法的普遍统一特征相对,民间法的本质是“反理性”的后现代“多元自治”。以此界定习惯法与民间法之概念内涵与法理基础,可重构一个“前现代(习惯法)一现代性(国家法)一后现代(民间法)”的规范分析框架。在此范式下,对怒族传统规范展开个案考察可知,在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面对压缩时空的规范共存现状,要注意汲取现存习惯法中的立法资源,并与民间法保持良性互动,此外还须谨防落入到解构性的后现代窠臼之中。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20年第2期214-241,共28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