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立足于应然层面,通过竣工验收制度与质量保修制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进行界分,但未考虑在实然层面可能发生验收合格结论"错误"的情形,即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本不应通过竣工验收,但竣工验收时未发现而通过了竣工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结论"错误"的质量责任,如为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则直接影响建筑物的安危,基于使用安全的考量,施工单位应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非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主要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基于建设单位对质量合格的自认,施工单位无须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但在质量保修期内,基于质量保修制度对质量维持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基于"担保期限"的届满,施工单位不再承担质量责任。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0年第1期186-200,共15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