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法院在审判实务时依据《物权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但由于该规则较为模糊,特别是对其中"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理解差异较大,因此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关于"业主的需要"的内涵,具体审判中宜以"现实需要为主、兼顾潜在需要"为原则,同时这也应是"使用的需要"而非"投资的需要"。当权利人向非业主转让车位时,可以以法定配置比例为标准,即法定配置比例之内的车位、车库权利人不得租售或单独转让,而配置比例之外的则一般不受"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限制。文章分析提炼了司法实践适用《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权属争议案的审判思路和司法解释修改完善。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9年第2期209-219,共11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