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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则的实证分析——《物权法》第74条理解、适用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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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法院在审判实务时依据《物权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但由于该规则较为模糊,特别是对其中"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理解差异较大,因此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关于"业主的需要"的内涵,具体审判中宜以"现实需要为主、兼顾潜在需要"为原则,同时这也应是"使用的需要"而非"投资的需要"。当权利人向非业主转让车位时,可以以法定配置比例为标准,即法定配置比例之内的车位、车库权利人不得租售或单独转让,而配置比例之外的则一般不受"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限制。文章分析提炼了司法实践适用《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权属争议案的审判思路和司法解释修改完善。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9年第2期209-219,共11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30

  • 1我国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3条.
  • 2我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58条.
  • 3李宛芬.《区分所有建物停车位问题之研究》,东海大学硕士论文,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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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我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4条.
  • 9我国台湾地区"主管部门"1982年10月20日"台(七一)内地字第101985号函".
  • 10我国台湾地区"主管部门"2007年9月5日"内授中办地字第0960727268号函".

共引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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