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应明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物权编的不同定位与使命,处理好二者之间的规范配置关系。物权编宜将征收置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作为国家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予以规定。《土地管理法》则应单设一章对土地征收予以规定,构建完备的规则体系。物权编应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列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后,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统一。此外,应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作出系统规定。《土地管理法》则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和抵押的限制作出具体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和继承编均无须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至于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继承,应由《土地管理法》区分继承人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规定。物权编应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作出规定,《土地管理法》则对宅基地使用权各种消灭情形作出管理性、程序性规定。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9年第2期3-16,共14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