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闸报废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4年3月22日水闸报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水闸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闸报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渠道、蓄滞洪区和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过闸流量大于5m3/s(含)的水闸报废工作。过闸流量小于5m3/s的水闸可参照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
2024年第1期39-41,共3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