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宝府[2019]13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根据《关于下发"十三五"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目标任务,结合本区实际,按照《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4]3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61号)规定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或投资机构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途调整申请,并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协议书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