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好意同乘是不受法律调整的好意施惠(情谊行为)的一种,但是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则属侵权行为,受到侵权法调控。本文认同《民法典》1217条的规定,并分析了施惠人存在轻过失即构成侵权责任的恰当性以及轻过失减轻责任的法理基础。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对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侵权规则的适用与扩展提出一点见解:一是共同侵权的第三人不因受惠方好意同乘的性质而减轻责任;二是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其他种类的好意施惠行为;三是恶意侵害受惠方信赖利益的好意同乘侵权不可适用《民法典》1217条,其施惠方承担完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