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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对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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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实践中侵犯财产性利益事件的频发,对公民的财产权利造成极大侵害,对于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能否认定盗窃罪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依据刑法的目的,对条文做扩大解释抑或是限缩解释取决于保护的法益。财产性利益本身具有的价值性与财物并无不同,若将财产性利益排除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就无法规制现有环境下针对所有权、债权、网络虚拟财产等特殊的无体物的盗窃行为。因此,有必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从实质层面出发,对盗窃罪的行为对象——财物做扩大解释,在肯定财产性利益可作为盗窃罪的对象的前提下,对一些实务中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可以进行定性分析,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找到适用的规定。
作者 郝雪婷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1年第6期225-227,26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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