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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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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缴资本制的确立使得股东出资更加灵活,大大提高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给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上带来了新的问题。最典型的问题之一出现在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上。本文试图从股东认缴出资后享有的期限利益出发,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并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进行分析,讨论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并厘清股权转让人的责任基础和责任性质,以期更好地发挥认缴资本制的优势。
作者 王竞敏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第12期254-25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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