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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胁迫中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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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第三人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但是否能向胁迫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合同相对人因合同被撤销造成的损失是否也能向胁迫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胁迫是否能成立侵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造成了合同当事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胁迫人应当负侵权责任。胁迫行为间接给合同相对人造成了履行利益及期待利益的损失,合同相对人向胁迫人要求损害赔偿,既无相应的法条支持,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证明。立法上宜参照《德国民法典》,将胁迫规定为侵权行为,合同相对人能以胁迫为由要求胁迫人承担责任。这样既能救济合同相对人的遭受的损失,也能让胁迫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 杨淇
出处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第9期248-249,2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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