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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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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作者 申惠文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20年第8期11-12,共2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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